ARBITRATION COURT

OF CZECH REPUBLIC

ars aequi et boni

仲裁费用规定

简捷版

仲裁费用

  • 仲裁费用规定用于计算仲裁审理费用,推迟审理的费用和注册于欧洲仲裁法院(以下简称仲裁法院)仲裁员名录的仲裁员的特殊审理费用。

  • 只有在仲裁审理费用划入仲裁法院银行账户后,才被视为交付。

  • 仲裁审理费用按照仲裁费用清单的规定交付。仲裁审理费用的数额由本仲裁费用规定制定。仲裁审理费用须交付到仲裁法院在捷克斯洛伐克商业银行的账户,账号为214623609/0300。 识别密码为付款者的生日或商业注册号。

  • 本“仲裁费用规定“根据216/1994仲裁审理程序,裁决执行法的规定,对所有仲裁员和仲裁纠纷双方有效。

仲裁费用清单

  • 仲裁审理费用按照纠纷的数量计算。仲裁审理费为纠纷数额的4%,最低600欧元,最高10万欧元。

    如果纠纷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审理,每一项纠纷的仲裁审理费是纠纷数额的4%,最低2000欧元,最高20万欧元。如果纠纷由5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审理,每一项纠纷的仲裁审理费是纠纷数额的4%,最低5000欧元,最高27万5千欧元。

    如果纠纷数额超过5百万欧元,一名仲裁员的仲裁审理费是纠纷数额的2%,仲裁小组的仲裁审理费是纠纷数额的3%。

  • 如果双方没有其它协约,纠纷数额是仲裁审理开始时,纠纷债务的总额,可动产的购买价格或其它权利的价值包括其附属权利的价值。权利的价格是债权的价值,也是债务的价值。

  • 如果仲裁法院主席没有另外要求,原告最晚在递交控诉时交付费用,被告最晚在递交反诉状,或在提议双方平衡相互权的债权与债务时交付费用。

联系方法
podatelna@rozhodcisoud.ne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