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RBITRATION COURT

OF CZECH REPUBLIC

ars aequi et boni

调解与和解

双方自由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审理

国家在公法里准许双方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(法院审理包括仲裁审理)。ACCR的专家为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总结了以下几项特征:

  1. 双方自愿遵守这个方法审理、解决纠纷。双方选择主持审理的人员,并自愿服从该审理。
  2. 国家法律没有对审理过程和它的效力的规定(审理的开始,过程和结束没有任何法律或程序上的效力 ,参加审理的第三方没有任何决定和执行判决的权利)
  3. 审理不是以执行判决结束。审理的目标是双方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或合同。这些协议和合同的内容须与当地法律规定相符,比方说在捷克需要符合“基本人权自由法”第274款c条。

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着重于审理的辩论部分而不是判决部分。调解人与和解人对审理的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,他们主持审理,并以其专业知识影响纠纷双方对问题的观点。

以这种方法解决纠纷有很多优点,比方说:

  1. 与法院审理相比,费用较低。无论是仲裁审理还是律师费用都相对低廉。
  2. 解决纠纷的时间和判决后付款时间都较短。仲裁审理排除了法院审理中不必要的形式和期限。
  3. 保护商业伙伴之间的信任。参加仲裁审理的纠纷双方的想法与法院审理的不同。法院审理基于“赢-输”,而仲裁审理的主要目的是寻找妥协的解决方法。仲裁审理的一方并不将对方视为敌人,而是共同解决问题的伙伴。
  4. 纠纷解决方法不一定是“合法的“,但一定是保护纠纷双方权利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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